注1-7:本规程的协调标准或者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 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版本适 用于本规程
e.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布置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1999年6月25日颁布,2000年1 月1日起执行,2009年12月1日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 废止)
c. 复检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c. 相互 接 触 能 引 起 化 学 反 应 的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之间
无损检测实施时机 (1)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调质热处理前后应当分别进行一次的超声检测,调质热处理后必须同时做直和斜探 头超声检测,其他受压元件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的超声检测;(2)筒体内外表面在机加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的磁粉检 测或者渗透检测
内径小于500mm的筒体可只进行外表面检测),外径小于250mm的筒体可只进行涡流检测;(3)筒体采用自增强技术的,在自增强处理后,应当对筒体进行的超声检测(4)耐压试验后,应当对筒体进行不少于20%的超声检测和的表面检测(内直径小于500mm的筒体可只进行外表面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