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销售企业新规要求

发布时间:2023-12-18 11:17  点击:2次

从事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经营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配备冷库,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地址、提供医疗器械常温库、提供医疗器械冷库、提供医疗器械进销存软件、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代办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北京市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代办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北京坤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常录建(先生)
电话:
13681003450
手机:
13681003450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嘉业大厦
我们发布的其他新闻 更多
医疗器械经新闻
拨打电话
QQ咨询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