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类)事项办理流程。
1.办事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等待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对门店进行实地调查。
3.检查合格后,等待电话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取证。
附:
第十四条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当场或者通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当场通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更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