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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22 09:18  点击:5次

当前,指导中国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的核心法规架构依然稳固,主要依据包括2017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于同年12月发布并于次年3月正式实施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此外,商务部2014年9月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后续配套措施也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在ODI监管方面并未推出全新规定,显示出政策环境的相对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ODI项目的申报热点城市聚焦于北京、上海、天津、海南及无锡等地,这些区域以其高效的审批流程和服务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关注。就审批时效而言,部分城市通过与申报企业的前置沟通,显著缩短了审批周期,企业提交完整材料后,往往能在1至2周内顺利完成发改委与商务部门的备案流程。

结合近期项目经验,企业在筹划ODI时需格外留意以下关键点:

(一)敏感行业定义及除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下称“敏感目录”)对敏感行业进行定义,问题解答对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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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一项,经询问部分地方窗口指导意见,如境外机构如通过基金投资了相关实业(穿透至其境外基金的投向),则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反之,则将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境外投资活动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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