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企业形式包括法人实体、非法人实体以及分公司和代表处。
1、法人实体:主要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BV)、公共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NV)及合作社(简称Co-ops或UA)。
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上市。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至低股本要求;创始人可决定发行的股本及所需的实收资本;BV由于其灵活的特点,是荷兰公司至常用的企业法人形式。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希望成立责任有限的实体经营业务,或者外国公司希望在荷兰建立用于避 税的控股公司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较好的选择。
3、合作社:属于协会性质,原为农村单个经营者为共同开展业务而创办的一种经营方式,现在很多投资人也选择用合作社方式建立商业架构。合作社没有股东只有成员,成员须为2个或以上,没有至低资本金要求,章程设置灵活,并且受到监管结构较少约束。合作社分红无需缴纳红利预提税,但根据荷兰法律,如果存在“滥用合作社架构”的情况,则仍需缴纳红利预提税。
4、分公司和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财产通常被视为外国公司财产。外国公司进入初期可选择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形式。荷兰分公司适用于该外国法人实体的规则和法律的管辖,其交易和/或财务业绩可能需要在荷兰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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