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第七条 银行不得与下列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一)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或可能遭受处罚、正常经营受影响的;
(三)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
第八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九条 银担合作双方可约定在下列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一)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二)非融资担保业务: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合法合规业务。
第十条 银行应当依据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依法合理确定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合理分担客户授信风险,双方可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数额或比例。
第十二条 客户债务违约后银行可给予担保公司一定的代偿宽限期。宽限期内,银担合作双方均应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因再担保获得业务增信或风险分担的,银行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 银担合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对方收取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并对获取的对方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或经对方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与担保公司合作范围内的本行信贷政策、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业务品种、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等及时告知合作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银行合作的申报材料,并且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治理情况、财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资金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从其他银行获取授信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信息、资料。
银行可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资信核查,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