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
- 《境外投资备案表》。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
-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 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 国资委备案材料、产业布局与投资监管平台截图(国有企业)。注: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提供1、2、3、4项。
- 并购:除新设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和尽职调查报告。
- 变更:

- 非实质性变更(包括投资主体名称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出资币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投资路径变更、既作为投资路径又真实开展经营业务):变更后的《境外投资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附《工商变更核准单》;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视情提供变更后的境外注册文件等)。
- 实质性变更(增减资、股权变更、投资主体变更、行业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最终目的地变更):除上述非实质性变更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增资扩大项目规模或开展新项目、最终目的地变更的,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证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委托大股东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的意见书;外汇汇款凭证;其他材料(如境外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