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场地要求因地区和经营类型有所不同,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场地要求如下:
面积要求
经营场所或办公用房: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或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均应当不少于 20 平方米。
仓库:兽药零售企业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 20 平方米,兽药批发企业仓库的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 100 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仓储库房,冷冻库、冷藏库使用面积应当各不少于 20 平方米,仅经营冷冻或冷藏产品的冷冻(藏)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 30 平方米,冷库内高度应当不低于 2.5 米。
布局与隔离要求
独立设置: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不得开设在居民小区等住宅用房内。
同一行政区域: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和办公用房等应当设在同一发证部门行政区域内。兽药零售企业的经营门店和仓库应当在同一地点。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可设在发证部门认可的区域内。
设施设备要求
基本设施设备: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避光、通风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设备;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冷库特殊要求:冷库门应当有防止被锁装置。冷库内应当悬挂温度表,有超温报警装置,并在库外有冷库温度显示仪。冷库应当具备停电等应急设备、设施。
其他要求: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中药标本室(柜)。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配备车载冰箱或冷藏车等运输设备,配备高压灭菌锅等必要的设备;经营冻干苗的企业应当配备真空测定仪。
区域划分要求
仓库分区: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库。仓库内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特殊兽药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性等兽药应当具有单独库房;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具有单独库房或专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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