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业务快速启动:投资合伙企业注册 + 募集托管引荐 + 股权基金备案全流程支持
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合规” 是底线,“效率” 是竞争力。但许多机构在推进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募集托管对接与股权基金备案时,因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理解不深、资源不足,陷入 “筹备久、落地慢” 的困境:注册时名称与架构不合规,对接募集托管机构时无渠道,备案时材料反复被退回,严重影响业务启动节奏。
我司聚焦私募机构核心需求,凭借对监管政策的深刻理解和丰富行业经验,提供 “投资合伙企业注册 + 募集户托管户引荐 + 股权基金产品备案” 全流程服务,助力机构快速突破合规瓶颈,加速启动私募业务。
投资合伙企业注册阶段,我们以 “合规高效” 为核心目标。依据指引第九条,协助机构确定合规的基金名称:股权基金需标注 “股权基金”“股权投资” 等字样,创业投资基金需标注 “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型或合伙型且经营范围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且不得包含 “理财”“资管产品” 等违规字样,也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知 名 机构近似的误导性字样。我们会提前与机构沟通业务定位,精 准核名,避免因名称问题延误注册。在企业架构设计上,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需确保自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 / 受同一控制,我们会提供专 业 的架构方案,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同时,指导准备注册材料,如合伙协议需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投资范围等(指引第十三条),公司章程需约定基金费用、收益分配原则等,所有材料均严格遵循监管规定,确保顺利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7 个工作日即可完成注册。
募集托管户引荐环节,我们依托资源优势为机构搭建 “合规桥梁”。根据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与责任划分;指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基金、契约型基金(特殊情形除外)等需托管,且托管人需履行 “持续监督资金流向、事前掌握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凭证” 的义务。我们已与全国多家符合监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可根据机构的基金规模、投资方向、投资者结构(如是否包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指引第四条规定的豁免穿透投资者),推荐合适的募集监督与托管机构。例如,对于投资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我们会引荐熟悉战略配售、网下认购等合规投资方式的托管机构(指引第十三条);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推荐能提供早期企业投资增值服务的募集监督机构。同时,协助机构与合作方洽谈协议条款,确保募集监督协议符合资金安全要求,托管协议满足监管对资金监督的义务,让募集与托管环节合规、高效。
股权基金产品备案环节,我们提供 “精细化辅导 + 全程跟进” 服务。首先,协助机构梳理备案材料,确保涵盖募集推介材料(需包含关键人士、拟投项目组合等重要信息,指引第三条)、基金合同(符合投资范围要求,指引第十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材料(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指引第四条)、托管协议(如需,指引第二十一条)等,且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指引第三条)。其次,由资 深合规专家对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排查潜在问题:若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确保不投向保理、融资租赁等冲突业务(指引第十三条);若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核查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是否不超过 1:1,收益亏损分担是否符合 “优先级不低于 30%、劣后级不高于 70%”(指引第十五条);若基金超过备案时限,确保实缴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已托管(指引第二十六条)。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如投资架构披露不完整(需包含 SPV、底层标的、划款路径等,指引第十六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签署不合规(指引第六条),我们会协助机构及时整改,补充完善材料。
材料提交后,我们安排专人跟进备案进度,与协会保持沟通,若收到补正要求,第 一 时间协助机构补充材料、说明情况。某私募机构曾因基金名称包含 “资管计划” 字样、备案材料未披露投资架构中的 SPV 信息,备案被退回。委托我司后,我们协助修改基金名称(符合指引第九条),补充完善投资架构披露材料(指引第十六条),同时协助调整基金合同中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避免类似存款计息的方式,指引第二十条),终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帮助机构顺利启动投资业务。
我们的服务不仅局限于注册、引荐与备案,还会为机构提供后续合规支持,如基金备案后信息变更(指引第二十七条)、清算环节辅导(指引第二十八条)等,确保机构在整个基金生命周期内都能合规运营。选择我们,就是选择专 业、可靠的私募服务伙伴,助力您在合规框架内实现业务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