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企业注册 + 募集托管对接 + 股权基金备案,私募服务一站搞定
对于私募机构而言,顺利完成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募集托管对接与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是开展业务的前提,但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难题:不熟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导致注册架构不合规,缺乏募集托管机构资源导致对接困难,备案材料因不符合监管要求反复被退回…… 这些问题不仅消耗大量精力,还可能延误投资项目落地。
我司凭借的监管政策解读能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成熟的服务流程,推出 “投资合伙企业注册 + 募集户托管户引荐 + 股权基金产品备案” 一站式服务,为私募机构解决全流程痛点,让合规运营更轻松。
投资合伙企业注册环节,我们提供 “合规规划 + 高效办理” 服务。首先,依据指引第九条确定合规的企业名称,避免使用 “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 等禁用字样,确保股权基金名称体现 “股权基金”“股权投资” 属性,创业投资基金名称符合对应要求,同时杜绝使用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其次,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设计企业架构,若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并担任合伙人,确保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若不担任合伙人,需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从源头规避架构合规风险。此外,协助准备注册所需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约定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收益分配原则等核心条款(符合指引第十三条),并与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加快注册审批进度,通常可在 7-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在募集托管户引荐方面,我们匹配资源并保障合规。根据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需与募集监督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相关责任;指引第二十一条则明确了基金需托管的情形,如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的基金必须托管,且托管人需持续监督资金流向。我们已整合全国范围内多家符合监管资质的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资源,可根据机构的基金类型(如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投资者构成(如是否包含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推荐合适的合作方。例如,对于包含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需穿透核查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基金,我们会引荐熟悉这类投资者业务流程的机构,同时协助机构与合作方协商协议条款,确保募集监督与托管服务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要求,保障资金划转安全与合规运作。
股权基金产品备案是服务的核心环节,我们通过 “精细化辅导 + 严格审核” 提升备案通过率。步,梳理备案材料清单,涵盖募集推介材料、基金合同、投资者适当性材料、托管协议(如需)等,确保材料齐全。其中,募集推介材料需包含关键人士、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核心信息(指引第五条),且真实准确(指引第十一条);投资者材料需体现穿透核查结果(指引第四条),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如需)完整(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步,对材料进行预审核,由合规专家对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逐项检查,例如,若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确保不投向保理、融资租赁等冲突业务(指引第四十四条);若基金采用分级安排,核查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及收益亏损分担是否合规(指引第十五条);若基金计划开放申购,确认是否满足托管、投资期内、全体投资者同意等条件(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步,针对预审核发现的问题,协助机构快速整改,如补充投资架构披露信息(指引第十六条)、调整业绩报酬计提方式(避免类似存款计息的计提方式,指引第二十条)。第四步,材料提交后,实时跟进备案进度,及时响应协会反馈,协助补充说明材料,确保备案顺利通过。
某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在自行备案时,因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的方向,且募集推介材料未披露拟投项目退出方式,备案被退回。委托我司后,我们协助修改基金合同,补充投资方向约定(符合指引第十三条),完善募集推介材料中的拟投项目信息(指引第五条),同时引荐了擅长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终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帮助机构快速启动投资业务。
无论您是新设立的私募机构,还是计划拓展业务的成熟管理人,我们的一站式服务都能为您提供从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到股权基金备案的全流程支持,让您专注于投资业务,轻松应对合规挑战,实现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