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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清算后超 12 个月无在管基金情形的展业能力论证

发布时间:2025-10-12 09:33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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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金管理人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清算后超 12 个月无在管基金情形的展业能力论证

文件将 “在管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 列为异常情形,核心关注管理人是否仍具备 “持续展业意愿与能力”。我司推出的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通过空窗期合规维持记录核查、展业规划可行性论证,助力管理人通过监管审查。


空窗期合规维持是基础证明要件。我们核查三大核心要素:一是信息报送连续性,确认 AMBERS 系统年度信息更新、从业人员信息维护等均按时完成(无逾期记录);二是办公场所稳定性,提供租赁合同(剩余租期不低于 1 年)、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无异地经营、场所虚假等问题;三是核心团队稳定性,核查基金经理、风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近 12 个月无离职)。某管理人清算后因 “未更新办公地址” 被列入异常,我们协助其补充地址变更备案材料(如新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说明 “搬迁未影响业务联络”(如电话、邮箱不变),完成运营连续性论证。


展业规划可行性需量化呈现。需明确未来 6-12 个月产品备案计划:基金类型(如股权类聚焦新能源领域)、投资策略(如拟投项目的行业筛选标准、估值方法)、募集目标(如预计规模、潜在 LP 名单及意向金额)、运作方案(如托管机构、费率结构、退出路径)。某股权类管理人清算后 14 个月无新基金,我们通过其持有的 “2 个拟投项目尽调报告(估值合计 8000 万元)、与 3 家机构 LP 的排他性合作协议(意向出资总额 5000 万元)”,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证 “6 个月内可完成首只基金备案”,获协会认可。


财务与团队储备需满足持续运营要求。财务方面,需证明可用资金覆盖未来 6 个月运营(如银行流水显示余额不低于 300 万元),且无大额负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团队方面,核心人员需具备对应领域经验(如过往基金 IRR 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基金从业资格有效。某管理人因 “核心团队流失过半” 被质疑,我们协助其招聘具备 5 年以上经验的投资总监(附简历及过往业绩证明),补充 “剩余团队自愿降薪至新基金备案” 的承诺函,证明团队能力未削弱。


法律意见书将系统呈现空窗期合规记录(如系统更新截图、场所证明)、展业计划细节(如项目进度表、LP 沟通记录)、能力储备证明(如团队资质、资金证明),严格依据文件要求论证 “无在管基金是暂时状态,展业条件已成熟”。选择我们的服务,可通过化论证,让法律意见书成为管理人恢复备案资格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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