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外省市进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首都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外省市建筑企业。具体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以及与本市企业合作、分包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管理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的管理政策、规范备案及监管流程。指导、监督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宏观管理。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外地建筑企业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备案申请的集中受理、材料初审,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省市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审查施工管理备案资料,核实企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要求,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二、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资质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一致。企业资质等级应与拟承接工程规模、类别相适应,如承接大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需具备相应等级的建筑工程;从事市政工程承包,要有对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承包资质等。
良好商业信誉与业绩: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过往承接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在业内具有良好口碑,以证明企业具备承担在京施工项目的能力与信誉。
人员配备达标:组建与施工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项目管理团队。项目经理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本);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职称证书;安全负责人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本)等。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需提供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确保人员劳动关系稳定。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涵盖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清晰呈现资质等级、类别、有效期等信息。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
在京负责人材料
法定代表人与在京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同一人的,提供在京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权限明确为负责本企业在京生产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签字、在京负责人人名章或签字及企业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该企业为在京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项目管理团队材料
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备案,提交外地来京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在京执业备案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复印件(核验原件)、注册建造师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复印件(核验原件)、执业印章(将执业印章加盖在白色 A4 纸上)。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以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京备案登记表,详细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拟承接项目概况、项目管理团队信息等内容。
在京经营场所证明,如一年以上租房协议书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自有房产权证明(加盖公章),证明企业在京有固定办公地点,满足日常办公及项目管理需求。
企业承诺书原件,承诺遵守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流程
网上申报
外省市建筑企业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网上办事平台 ——“北京市住建委网上办事大厅”。点击 “企业登录” 后跳转至 “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进行注册,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信息等注册信息。
完成注册后,再次登录 “办事大厅系统”,选择 “(282) 外省市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备案”,点击 “我要申报”,选择 “外省市来京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 的初次备案选项。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人员信息等,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文件格式符合系统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提交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企业妥善保存,用于后续查询审核进度。
材料初审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意见。主要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如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材料是否按要求盖章签字、人员信息与证件是否匹配等。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通过系统向企业发送补正通知,明确告知需补充、修改的内容。企业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 3 个工作日)完成材料补正,重新提交审核。
现场核验
初审通过后,企业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前往窗口进行现场核验。
核验人员对照网上申报信息,对原件逐一核实,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证件、社保缴纳证明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与网上申报一致。如发现材料不一致或存在虚假情况,当场不予通过核验,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备案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和现场核验结果,对企业备案申请进行终审批。综合考虑企业资质条件、人员配备、商业信誉、申报材料等因素,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通过的,发放外省市进京施工备案证明,企业可登录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原因及救济途径,企业可在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三、施工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例如,在安全生产方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本市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履行合同与质量安全保障
合同履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等条款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如需进行分包或劳务分包,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等工作。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施工管理备案与统计报送
施工管理备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管理备案。提交施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工程质量措施等资料,接受区住建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方案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统计报送:按规定向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产值、人员情况、质量安全事故等信息。每月 [具体日期] 前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每季度末 [具体日期] 前报送季度统计分析报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通过统计数据,主管部门可及时掌握企业在京施工动态,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人员管理
暂住户口登记: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治安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确保人员信息准确、完整,维护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人员资格与培训:确保项目管理团队及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水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培训等,提升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满足施工项目的需要。建立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
财务管理
账户开立与资金结算:按规定在本市建设银行或其他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帐户,进行工程款结算等资金往来活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用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通过银行账户监管,保障工程款专款专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向本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具发票,规范财务票据管理,确保税务合规。
四、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与内容
检查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外省市进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全方位监管。
检查内容
资质与备案核查: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核实企业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备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人员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等。
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等。
合同与人员管理检查: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核实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是否到岗履职,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等。
统计资料检查:检查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统计报表填写是否规范,数据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