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认适用情形与办理部门
适用情形:根据规定,销售、使用 Ⅱ、Ⅲ、Ⅳ、Ⅴ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 Ⅱ、Ⅲ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在自贸区使用 Ⅳ、Ⅴ 类放射源,Ⅱ 类射线装置销售,Ⅲ 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他情况(如除上述自贸区特定情况外的 Ⅱ 类射线装置使用等)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
办理部门:明确自身业务对应的办理部门,如海淀区的相关业务可前往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昌平区的则到昌平区生态环境局等。各区分局地址与办公时间有所不同,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办公时间为上午 09:00 - 12:00,下午 13:30 - 17:00,还有延时服务时间;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为 08:30 - 11:30,13:30 - 17:00 等 。
2. 准备申请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封面、骑缝盖章(原件 2 份)。
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验后留存复印件,正本、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各 2 份)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样正本、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各 2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 份,原件查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
若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提供复印件 2 份(核发)。
如为相关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需申请人自备 2 份。
若已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也需申请人自备 2 份。
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相关材料: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材料,如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辐射人员培训证等(复印件 2 份) 。
场地证明材料:
房产证(复印件 2 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复印件 2 份)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复印件 2 份)。
若场地为租赁,需提供租赁协议书 2 份。
相关平面图:
地理位置图 2 份。
单位平面布局图 2 份。
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2 份。
3. 网上申报
申报入口: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部分业务也可通过垂管系统申报(如海淀区部分业务可通过//rr.mee.gov.cn/rsmsreq/login.jsp申报) 。
填报信息: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单位基本信息、辐射工作种类与范围、所涉及的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具体信息等内容,并按系统提示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扫描件,确保材料清晰、完整 。
4. 申请受理
审查标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或线上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要求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名(企业需加盖公章) 。
受理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5. 审查与决定
审查方式与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会进行书面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还可能安排现场核查(具体依实际情况),检查是否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技术人员;是否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
决定结果:
批准申请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批复》,说明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法定办结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一般为 16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 “审查与决定” 环节的计时时限) 。
6. 颁证与送达
制证:决定通过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及副本的制作 。
送达方式:
可选择窗口领取,前往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生态环境局辐射科领取(如海淀区可到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辐射科领取)。
部分地区支持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领取或网站下载等方式(具体依当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