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领域,剩余电流被定义为低压配电线路中各相电流矢量和不为零的电流。简单来说,就是本该在电路内循环的电流,意外地通过其他路径“泄漏”了。
这种泄漏可能源于设备绝缘损坏、线路老化、潮湿环境影响或施工质量问题。
剩余电流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可能直接导致人身触电事故;长期存在的漏电电流会在绝缘损坏处产生热量,进一步恶化绝缘状况,甚至引发电气火灾;约30%的单相接地故障可能发展为短路,造成更严重的电气故障。
国家标准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已明确规定,在许多场合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的应急电源、消防设备电源等一旦停电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场所,更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在不同配电系统中的使用说明

应用的场所及位置
一、末端保护
下列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剩余电流继电器:
1)术语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
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
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6)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
7)游泳池、喷水池、浴室、浴池的电气设备;
8)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气设备;
10)农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11)水产品加工用电;
12)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
二、线路保护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者三级保护时,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R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