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3.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是为了防止误饮误用,相关法规中都有此规定。一般做法是采取设置性的、明显的、清晰的标识;或采取加锁、专用手柄等措施。标识上写上“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还应配有英文,如“NOT DRINKING WATER”或者“CAN′T D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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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8.4.5条、第8.4.6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7第12.2.8条、第12.2.10条相关内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4条中规定的移动式水枪冷却的供水强度适用于单罐容量较小的储罐,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装置、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条文符合国情;其二,对于固定式冷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为0.5L/(s•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0.5×60÷13=2.3L/(min•㎡),条文中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中规定的2.5L/(min•㎡)也是合适的;对邻罐计算出的冷却水强度为:0.2×60÷13=0.92L/(min•㎡),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统进行校核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规定为2L/(min•㎡)是合理可行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提出主要是调研消防部门的实战案例并参照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确定的,增加了规范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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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火车、汽车装卸油栈台、操作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2.6 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使用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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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辅助热源宜因地制宜选择,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和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燃气、电;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集热、辅热设施宜按本标准第6.6.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设置;
5 防渗罐池内的空间应采用中性沙回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