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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事项变更

发布时间:2026-01-23 09:02  点击:13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事项变更的规定

1.变更程序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2.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3)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违法处罚的规定

1.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2)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3)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上海道与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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