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办理所需材料:
1、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原件1份)
6、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7、(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场所平面图(复印件1份)
(3)交通方位图(复印件1份)
8、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措施、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无专人负责)(复印件1份)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的申请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5、*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