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批复要求

发布时间:2026-01-20 12:46  点击:20次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批复要求


上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审核依据

(二)《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

(三)《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1998年10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社字[1998]653号)

(四)《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

二、申办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着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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