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1.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二:申请要求: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4.有实际经营场所。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直办条件
发布时间:2025-06-23 15:44 点击: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