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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险公估申请注册的流程和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13 14:52  点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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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四、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五、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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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相关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九十二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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