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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漳州 泉州 龙岩 办理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2-14 05:16  点击:2次

许可条件 :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向当地文化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即时按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1、初审: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实地勘察: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在3日内对经营场地实地考察,与所申报的材料相符的,签署实地考察验收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与所报材料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

  3、审核: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在2日内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三、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岗位职责: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在3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四)发证和归档四、发证: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2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向申请单位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书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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