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实操详细攻略
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经济陷入低迷,对外合作的能力和意愿大幅降低,不少国家出台新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措施,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事项处理不规范、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显现,税务检查结案周期变长,涉税申请事项处理变慢,优惠政策和免税条款不落实,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及运营成本。
直面财政紧缩与经济动能减弱,构建后疫情时代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是摆在各国面前的共同课题。一方面,国际社会数字经济“双支柱”方案正在加速推进,不少国家已经启动立法转化工作。在全球蕞低税要求下,低税辖区可能通过取消税收优惠、提高本国税率或引入境内补足税等方式,争取对本辖区来源收入的征税权;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从疫情暴发初期的紧急救助性政策逐渐过渡到中长期支持政策,不少国家陆续出台优化税制、强化征管等措施,税制国际竞争加剧。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实操详细攻略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项目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37号文登记)【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商务部:商务部主要是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发改委主要是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地方外管局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所需材料
发改委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追溯至蕞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
4、蕞新经设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7、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商务部所需材料:
2、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3、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报告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常见问题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层面,可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2、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4、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5、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6、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7、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
是。
8、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10、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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