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业板转让的相关规定
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二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三节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到同一实控人控制的,锁定期为12个月。 如果是突击入股股东减持,申报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的,自发行人完整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处受让的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如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减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三节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初次发行前的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初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初次发行前股份。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如认购股份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则其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转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