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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21 13:45:30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岁末年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通知》指出,岁末年初历来是各类事故易发期,各种风险隐患相对集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抓实抓细抓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通知》强调,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两个****”,组织开展涉疫废物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排查,屠宰场合规,确保设施正常。严密监测监控出现疫情地区的涉疫单位废物、污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情况。
《通知》明确,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突出管控,强化源、核材料存储使用等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加强应急值守,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加强涉核监测,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通知》要求,要严格信息核报,科学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共享、拓宽渠道等措施,尽早掌握事件信息。严格执行节假日24小时专人值班和干部在岗带班制度。涉及重特大及敏感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要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关键信息核报、环境应急监测等处置工作,降低事件环境影响。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握好“五个坚持”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治理。坚持突出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重点领域工作取得新突破。
《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