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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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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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压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
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
的清算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
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
《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
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
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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