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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3-04-14 11:14:18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延续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36号),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按期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执行(守法)报告等填报工作。承诺整改的排污单位,整改完成后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核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河源环保资质公司,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工作。
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