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 服务机构
- 吴忧优财税全流程服务
- 服务周期
- 各地不同 一般2-3个月
- 备案可行性
- 可电话或微信详细沟通
- 电话
- 19867754005
- 手机
- 19867754005
- 发布时间
- 2024-12-27 09:22:10
境外投资备案材料准备
境内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投资环境分析、投资方案、风险评估等。
投资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自有资金证明等。
相关的合同、协议,如投资意向书、合作协议等。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审核通过后,获得发展改革委的备案通知书。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未做ODI备案后果有哪些?
法律惩戒:投资主体可能会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境外投资并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金融企业为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资金进出受限:未办理 ODI 备案,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合法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此外,境外公司的利润分利等也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汇进。
无法完成返程投资:如果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打算返程投资大陆企业,没有办理 ODI 备案手续,则无法实现返程投资,这对于未来有海外上市规划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和奖励:境内企业无法享受我国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包括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和 “两反一保” 应诉补贴等。
影响商业合作与企业信用: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会在一定时限内被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这可能会给企业的商业合作带来障碍,并对企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时机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 已按 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 担保之前。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 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 融资业务。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请示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3.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即企业营业执照)
4.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5.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即企业上一年度审 计报告,如企业成立时间短、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应提供投 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新审计报告)
6.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在境外成立 全资子公司等情形,无法提供投资协议的,提供无投资协议 说明,说明无法提供投资协议的原因)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自有资金证明)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0.如属于境外并购类项目,建议提供估值报告( 非强制 要求,但大额并购中开展资产评估是常规操作)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中央管理企业 A 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 业 a 进行境外投资,a 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 A 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 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 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 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问: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 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 投资核准、备案?
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 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 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 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 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 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内企业 B 收购其控制的 境外企业 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 业b,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控制的境外企业 a 拟在境外发 行债券, A 拟为 a 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 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 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企业 B 收购其持有的 境外企业 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 A 在境外的自有资 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 收购境外企业 B持有境外企业b, 收购资金由 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 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 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 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适用11号令。
问: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 投资项目,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 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参照11号令执行。
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问: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 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 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 (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 保之前。
成功案例分享,境外投资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