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
-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 服务机构
- 吴忧优财税全流程服务
- 服务周期
- 各地不同 一般2-3个月
- 备案可行性
- 可电话或微信详细沟通
- 电话
- 19867754005
- 手机
- 19867754005
- 发布时间
- 2024-12-27 09:22:23
odi备案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从合规性角度来看,ODI 备案是企业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必要举措。未进行备案的境外投资可能被视为违规,面临处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未来发展。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通过 ODI 备案,企业向国家表明其投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合法合规的,从而获得政策的支持和保护。
ODI 备案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在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规划,包括对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这使得企业能够提前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降低投资失败的可能性。例如,某些国家可能存在政治不稳定、政策变动频繁、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备案前的深入研究,企业可以在投资决策中更加谨慎,避免盲目跟风导致的损失。
ODI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审批材料要求
商务部备案申请表:按格式填写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如投资主体、目的地、金额、方式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发改委备案要求一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同发改委备案要求,证明企业内部决策通过。
境外投资前期工作说明:包括对投资环境的评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政策法规、税收政策、行业准入等)、市场调研情况(市场规模、竞争态势、消费者偏好等)、前期筹备工作进展(如与当地合作方的洽谈情况)。
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从商业角度进一步阐述项目可行性,包括市场定位、营销策略、运营管理计划等。
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清晰说明资金来源途径并提供相应证明,如银行贷款合同、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
若为并购项目,还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按规定格式填写并购相关的详细信息。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资金出入境保障:
资金出境顺畅:完成ODI备案是企业将境内资金合法转移至海外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备案,企业才能通过正规渠道顺利地将资金汇出境外,保障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避免因资金无法合法出境而导致项目搁置或受阻.
利润合法回流:持有ODI备案登记证,企业在境外的利润可以顺利转回国内,便于企业进行资金调配和再投资,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登记
合规合法性需求:
遵守国内法规:中国政府对资本向境外流动进行严格管控,办理ODI备案是企业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的必要举措,可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处罚,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符合国际规则:在国际商务合作中,ODI备案是企业合规经营、透明度高的重要标志,有助于企业遵循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项目在国际层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境外投资应先办理 ODI 备案,再注册成立海外公司
根据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需先通过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审批,拿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才能前往投资目的地进行公司设立等后续操作。这是正规的投资流程,遵循该流程能确保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未履行备案手续而面临处罚等风险.
不过,目前部分城市的流程规定有所放松,对于已经在境外设立公司的,也可以补办 ODI 备案手续,但如果补办失败,则境外的子公司只能办理注销。具体政策可点击咨询 奥尔赛斯商务顾问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问:境内企业 A 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 b,向 b 的境外股东 B 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属于 11 号令 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 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b,未发生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该类情形不属于11号令所 称境外投资。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企业 B 收购其持有的 境外企业 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 A 在境外的自有资 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该类情形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 收购境外企业 B持有境外企业b, 收购资金由 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 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 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 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子公司 a1 注资,并 由 a1 收购境外企业 B, A 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 资备案通知书,现 A 拟将路径公司 a1 调整为 a2。上述情 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 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可在项目 完成情况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 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 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问: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 否适用于 11 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 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保险企业不开 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 A 拟 0 元收购境外企业 B,企 业 B 的财务报告中显示 B 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 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 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11号 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动,不适用于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