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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 服务机构
- 吴忧优财税全流程服务
- 服务周期
- 各地不同 一般2-3个月
- 备案可行性
- 可电话或微信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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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77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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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12-27 09:22:25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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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备案的优势作用
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和信誉度。
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法律地位。
方便资金出入境。
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
获得国内外政策和税务优惠。
有效利用国内外资源市场的整合,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odi备案申请条件: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需能够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境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问:进行境外投资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答:可能面临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例如,投资目的地国家的政治局势不稳定、法律法规变化、市场需求波动、汇率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
问:如何应对境外投资风险?
答: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充分做好尽职调查,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等。
ODI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
问:境外投资项目如何分类?
答:境外投资项目被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包括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设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农业以及 “一带一路” 投资等;限制类包括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禁止类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使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等。
ODI境外投资备案备案的有效期和变更: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有效期为 2 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管部门及职责:
问:ODI 备案主要涉及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即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局。发改委负责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流向;商务部门负责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备案审查重点: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方面,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境内股东 / 合伙人情况、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确认其具备与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方面,不同的资金来源核查方式和关注点有所不同,如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关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流水;对于银行贷款,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是否对资金用途有相关约束性条款等。
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方面,监管部门会关注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出境后的去向,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资金出境的具体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境外投资活动,不存在抽逃资金、涉嫌洗钱、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等情形。
对于敏感性行业及领域,监管部门持谨慎态度;
而对于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则会关注其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优化的意义。
成功案例分享,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问: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 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 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 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 受理。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 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 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问:境内企业 A 拟向境外子公司 a1 注资,并 由 a1 收购境外企业 B, A 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 资备案通知书,现 A 拟将路径公司 a1 调整为 a2。上述情 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 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可在项目 完成情况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 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 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问:境内企业 A 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 b,向 b 的境外股东 B 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属于 11 号令 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 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b,未发生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该类情形不属于11号令所 称境外投资。
问:境内企业 A 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a 的 股权与境外企业 B 进行股权置换,是否属于 11 号令所称 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 A 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 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上 述活动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境 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