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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忧优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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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12-27 09:22:26
ODI 备案通常涉及三个部门,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汇管理局。整个备案周期通常在三个月左右,具体流程如下:
前期准备:企业需明确投资目的、方向、规模等关键信息,并形成书面材料;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及市场状况,评估投资风险。
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信息,包括投资计划、公司简介、股权结构、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将获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根据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及中方投资金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类别分为核准及备案。
核准: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备案: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金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金额 3 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 “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的方式。
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外汇管理局备案:涉及外汇的事项需向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投资金额在 500 万美金以上的,需特别向外汇管理部门汇报。经外管部门审核后,将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银行代替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进行间接监管。
企业成功办理 ODI 备案后,还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进行外汇登记并汇款:找一家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资金的外汇兑换和转账,将投资资金汇往境外。
向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登记:告诉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有中国公民来这里投资。
履行备案后信息报告义务:凡备案必报告,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
每年向外汇局申请年检备案:通常由各地税务部门发送通知。
关注投资项目变更:如果后续想要再投资或者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投资项目注销:如果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取消或者退出,需做备案注销申请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能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说明。
审核通过后,获得发展改革委的备案通知书。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等。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未做ODI备案后果有哪些?
法律惩戒:投资主体可能会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境外投资并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金融企业为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资金进出受限:未办理 ODI 备案,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合法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此外,境外公司的利润分利等也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汇进。
无法完成返程投资:如果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打算返程投资大陆企业,没有办理 ODI 备案手续,则无法实现返程投资,这对于未来有海外上市规划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和奖励:境内企业无法享受我国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包括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和 “两反一保” 应诉补贴等。
影响商业合作与企业信用: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会在一定时限内被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这可能会给企业的商业合作带来障碍,并对企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时机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 已按 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 担保之前。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 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 融资业务。
南京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成功案例
问答: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问: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 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 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 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 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 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 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问: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 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 投资核准、备案?
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 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 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 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 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 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问:境内企业 A 控制的境外企业 a 拟在境外发 行债券, A 拟为 a 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 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 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 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 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