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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1-30 15:20:01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法律顾问、金融保险业诉讼服务、建设工程领域诉讼服务、房地产诉讼事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IT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民商事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很多好的创业企业很难和投资人达成一致的一点就是企业的价格问题。在这场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公司间的“价格战”中,创业者希望把企业卖个好价钱,而投资商却很“吝啬”,一直压低价格。创业者要想有合理定价,价格终究是价值的体现,一个烂摊子,是不会值钱的。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办法呢?
天津律师事务所公司,致力于法律咨询,给您满意的服务体验,我们将持续为您服务。
一、正确有效的企业财务预测
创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的创业公司能够吸引资金的主要理由就是未来的高增长和高回报。因此要争取到一个合适的价格首先是需要对未来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这意味着企业价值的评估并不是难在最后的计算,而是难在前期工作:对公司未来增长的合理预测,对公司费用、成本的合理预估。从风险投资家的角度说,他们一方面关心财务报表中的具体数字,另一方面也十分在意财务预测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企业的财务预测很可能会与风险投资家的观点和估计不尽一致,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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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适的估值方法和合理的价格
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公司间的这场“价格战”,当然初始的就是说大家首先应该有个“价”摆在这里。创业企业的估值有很多种方法,无论采取那种方法,都应该是大家所认同的方法,这样双方才有讨论的平台,否则拍脑袋想出来的东西,投资人是不会和你有什么探讨的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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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诉讼律师、天津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公司、天津企业法律顾问、天津离婚律师、天津经济纠纷律师等有关资讯,请咨询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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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你了解多少?不了解,那好,就来看看吧!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
一个定金,一个订金很多人都搞不清,有太多的朋友在买房或买车等大件物品时都要交定金,商事律师,如果你作为消费者在交完所谓的定金后,后悔不想买了。那么此时,可能只有少数人能够拿回来定金,但更多的情况是完全没法退。这是因为定金与订金完全就是两码事。
定金表明对合同有保证性质的资金。支付定金后,你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倘若是由于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卖家要双倍返还定金。
很多人看房买房,买家刚开始看房不错就定了,之后又看到另外的楼盘更便宜,一旦你反悔,想要回定金,这属于你单反后悔,对方是可以不退你交的定金的。反过来卖方万一觉得有出价更多的新买家,不想卖给你了,就要退还你双倍定金。
但是订金就不同了,因为法律上规定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执行中不出乱子,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但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天津经济纠纷律师
根据《合同法》、《保证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 定金具有保证性质;而订金不具有保证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二、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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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欠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款项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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