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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3-14 18:57:51
居住在湖北省某地的王先生,近日就受到了这样的困扰,征收工厂律师咨询,住了好多年的房子,前段时间政府部门突然发了一个《公告》,自己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之内,王先生正与有关单位协商这个事呢,当地规划局突然给他发了一个《限期拆除建设通知书》,说他住了十多年的房子是建筑,责令王先生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将会强制拆除。王先生一时之间慌了神,自己上网找法律条文和应对办法,无奈,晦涩的法条自己也看不懂,对应的解决攻略更是五花八门,不知所云。后来,看到别人的推荐,就问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经过一番耐心和专业的解答,总算是解答了他的疑惑,连连表示感谢,并称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要聘请京坤律师帮忙维权。
今天,北京京坤律师就来和你聊一聊,遇到自己的房子成违建了,需要知道哪些事情。首先,你要明确违建的种类,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本次,京坤律师就简单聊一聊,违反《城乡规划法》而需要被拆除的房屋,从头到尾,规划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规划部门得知该建筑相关情况
要对违建进行查处,征收工厂拆迁,首先机关需要知道有这样一个建筑的存在,通常机关获取消息的渠道主要几个方式:1、群众举报;2、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3、其他机关通知;4、媒体曝光;5、其他。
(二)、调阶段
在机关得知该建筑的情况后,需要对该建筑作出认定,对于建筑是否属于违建的认定,首先要调查文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各项信息,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有与违建人的谈话记录,还要对建筑的基本情况进行确认。整个阶段的工作,征收工厂,应该是有区、县一级的规划部门来负责。
(二)、作出建筑的认定
规划部门在调查工作完成以后,要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作出该建筑物是否是建筑,同时此类认定的作出,也有着严格的程序,如果是由向镇政府进行的取证工作,要把资料报给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分为程序和实体两种,程序的,限期改正并罚款即可;而属于实体的建筑,要由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书》。
在《责令限拆违建决定书》作出前,规划部门要作出《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事实、理由、依据,同时还要告诉行政相对人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拆决定书后,许多工作人员以为已经万事大吉了,甚至会在《决定》发出后不久,便组织人将违建拆除了,他们认为,反正都已经作出《限拆决定》了,还有什么可等的。
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给相对人附加义务和权利的行为有一个权利的救济期,目的以保证国家公权力不被滥用,也是为了保护百姓的权益。
(四)、文书的送达征收工厂
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或政府现在要将文书送达相对人,行政机关或政府送达给当事人时要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一同送达,同时要对送达的日期进行记录,因为送达涉及诉讼时效等相关情况,所以送达问题不可忽视。
《责令限拆决定书》送达后,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从收到该决定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对该决定不服,60天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要提醒的一点是,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政府人员在送达时,你拒绝签收或者躲起来就万事大吉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的、不签收的,工作人员在回执单上签字后,征收工厂律师询问,注明当事人拒签,然后将文书张贴在违建的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记录,再找当地邻居或者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见证,即视为送达,这是法律为了避免行政相对人通过“流氓”手段,来规避处罚。致辞,只要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履行了送达义务,救济期就开始起算了,当救济期经过后,房子被拆了就来不及了。征收工厂
近年来,随着二线、三线城市房价高启,政府部门卖地的热情也日益高涨,有的政府对于比较难拆的房子,采取了迂回拆迁的策略,好好地房子,突然就“被违建”了,这时候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当碰到自己的房子被确认为违建的时候,先不要着急,把自己的情况对照文章仔细分析一下,如果认为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没有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那么对被拆迁人来说,就迎来了一个良好的维权契机,即通过法律手段来固定对方的之处,进而提高谈判的筹码,*终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共性和特性,本篇文章旨在帮助大家在面临问题是切莫慌乱,建议遇到这样的事情,建议还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自己盲目操作造成损失或是错过*的维权时间。京坤律所多年以来经办了大量的建筑拆除案件,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租房已经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对于广大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果在租房的时候遇到房屋拆迁,应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承租者在租赁房屋时,一般会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里面明确约定房屋如果被征收,那么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的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不承担其他的义务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有合同约定,虽然对承租方来说风险较大,但应遵照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的协议处理。
更多的情况下是出租双方并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征收事项。此时因出租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显然租赁合同无法继续,那么哪些权益属于出租人,哪些权益属于承租人?
1、征收补偿属于所有权人即出租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费等补偿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为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积极搬迁奖励费属于出租人。
关于积极搬迁奖励费。该费用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规定的政策,是支付给产权人的费用,属于定型化的补偿费用。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及时搬迁是承租人的义务。该费用并非因承租人积极搬迁而产生,因此应属于出租人所有。
3、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承租人损失,出租人应对承租人适当赔偿。征收工厂
租赁房屋因政府征收而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征收工厂
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假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而承租人的损失又客观存在。应结合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剩余租赁期限以及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等因素,酌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征收工厂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各地稍有区别。征收工厂
先说北京的补偿方案,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公房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方案有三种: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先购买承租房屋,获得承租房屋的产权,再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和第三种方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论是采用*种还是第三种方案,公有住房承租人拿到的补偿都应该占到公房拆迁补偿的大部分。征收工厂
再说下上海的补偿方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因此可以看出,公有住房承租人能获得拆迁补偿的80%,公有住房产权人能获得拆迁补偿的20%。
以上说的都是公房的承租人健在的情况,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经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没有进行变更,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分配应视情况而定。若该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达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补偿款项应作为该承租人的遗产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承租人死亡后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应该保护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他们应共同得到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