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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胜和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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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19-06-06 16:27:59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与使用者签订工程使用合同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二)
(五)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生产营业、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从事任何违w法活动。
(六)严禁利用工程生产或储存易y燃、易y爆、剧d毒和放f射性等危险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七)不得改变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拆除、挪移、破坏工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八)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惠城人防工程公司,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九)在工程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牌。
(十)不得将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w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r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w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使用者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上报相关部门。
工程使用者不得隐瞒不报、谎h报或者拖延不报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更新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