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案中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依据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
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材料要求如下: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