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体系 引领发展
完善的调解规则离不开体系化的构架设计。新规则从框架到内容都体现出体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彰显独具匠心之处。
新规则共3章39条,分别是总则、调解程序、调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三章,对调解的受案、启动、进行、终止等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一条规则都设置了对应的标题,方便当事人查阅适用。“据我们观察,这样的体例在国内调解机构现行的调解规则中还是份,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系统的结构设计,引领我国商事调解规则的进一步规范化。”蔡晨风说。
新规则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也值得关注。新规则注重构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突出了该公约对于调解“友好”属性的强调,引入了该公约中商事调解的概念,以及“调解员无权将解决争议的办法强加于当事人”等类似的表述。规则还将《新加坡调解公约》明确作为申请和解协议执行与救济的依据,做好与公约的良好对接。
蔡晨风补充说,新规则还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IC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等国际机构的调解规则,对国际上普遍重视的“保密性”“调解员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运用新兴科技方面,新规则增加了电子化办案相关内容,允许当事人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提交电子化材料并利用适当的音视频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在线调解。将在线技术应用于商事调解之中,旨在便利跨地区、跨地域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与此次修订调解规则相配合,调解中心正在打造更为化的调解员队伍。“商事调解的推进离不开调解员这个关键要素。一方面需要保持中立和公正,另一方面需要凭借高超的调解技巧推动当事人积极沟通、达成和解。”蔡晨风说。
据了解,调解中心同时修改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任管理办法》,将该办法修改为《授予调解员资格规定》,提高了调解员的授予资格条件,比如将申请人的低工作年限由五年修改为十年;覆盖了更多的从业领域,除接受传统经济贸易实务工作者的申请外,还特别增加了接受“科技、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等行业实务工作者以及“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的申请,以满足当事人对的要求。
于健龙表示,调解中心立足数十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凝聚智慧,锐意创新,相信以新规则为依托,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将作出更多积极探索,为我国商事调解发展贡献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