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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知识分享:
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结
一、联运货物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
运输合同按统一格式的运单办理。运单是发、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与铁路之间的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效力。
运单分慢运和快运两种。快运运单的正面和背面的上、下边带有一厘米宽的红边以示区别。
运单由五张组成(参见格式二):
1——运单正本(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收货人);
2——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4张一起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货物发运后交发货人与收货人通过银行结算贸易款的凭据);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2张一起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起交收货人)。
运单第1、2、4、5各张随货物附送至到站。运输合同缔结后,运单第3张(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正本(运单第1张)的效力。
各份补充报单中,第一份(存根)留存发站,一份留存发送路的出口国境站,参加运送的每一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各留存一份。发货人可在运单中添附履行途中或到达路海关规章所需的补充运行报单。
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由发站填制,我国特定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报自局,一份随同货物至出口国境站截留。
我国对国际联运经铁路口岸运送的进、出口(过境)货物,国内段填写货票。
二、运单的填写要求
运单和补充运行报单,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译文。
运单中规定由发货人填写的各栏和不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均由发货人填写并添附俄文译文。运单中由铁路填写的各栏和补充运行报单中相应各栏由铁路添附译文。车站和私人发货如无添附译文条件时,可不添附,由出口国境站补附译文。
中朝、中越铁路间运送的货物,可以仅用本国文字填写,不附俄文译文。我国经满洲里或绥芬河国境站运到俄罗斯的货物可以仅用中文填写,不再另附俄文译文。我国铁路自用的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可仅用中文。
运单各栏内容按照“国际货协运单填写说明”规定填写(见附件一)。
1.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的商定,可准许承运在国际货协参加路中的一个或数个参加路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和大吨位集装箱货物(在不换装运送中)。关于这种运送,发货人应在托运货物的8天以前,将此事通知发送路。
发货人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货物在____铁路(铁路简称)随旅客列车运送”,这种运送用快运运单办理。
2.在运单中,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如果有可能从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在运单上还应注明运单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
发货人应尽可能注明从发站至到站的最短径路所通过的国境站。对于过境路,发货人只应注明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所载的国境站。
往朝鲜运送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到达路和到站”栏内,除站名外,还应填写该铁路和车站的代号;而从朝鲜发送时,则在“发站”栏内填写。
3.收货人或发货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有关铁路对该国际联运所采用的过境运价规程未规定其他办法,则在运单“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不得列入没有收货人名称及通信地址的事项。
往越南、中国和朝鲜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在运单“发货人,通信地址”栏内或“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准许填写这些国家中规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例如“6ДМ-12”)。
4.货物名称应按下列方法在运单上填写:
(1)国际货协运单上的货物名称,应符合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和本项(2)~(4)款的规定。
(2)过境参加国际货协铁路运送的货物,其名称应按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写。
除上述名称外,发货人可以在括弧内按发送路或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的名称,或按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两种名称。
(3)两邻国间运送的货物,如这些国家铁路间定有直通运价规程,则应按直通运价规程的品名表填写名称。
(4)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均应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填写货物名称,此外在运单中应注明货物的特征和状态,以确定其运价等级。
本项(1)~(4)款未列的货物,均按贸易上通用的名称填写。
5.托运木柴和木材时,发货人可以在运单“发货名称”栏内,填写货物的垛数和以“cm”为单位的高度或以“m3”为单位的体积等等。
6.如用标有“ABC”标记的车辆装载整车货物,则应在运单中“标记载重(t)”栏内填写字母“C”和该字母下所标的最大重量。
7.重量以及确定重量的方法,均按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记载在运单相应栏内。
8.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有关货物的记载事项记入第9~13栏内,以及有关集装箱和运送用具的记载事项记入第18和第19栏时,则应在运单第1~5张和每份补充运行报单上,各添附一份篇幅相当于运单的补充清单。在补充清单上,按每栏分别记载其所需的有关事项。在9~11栏或第18和19栏内,记载:“记载事项见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2和13栏内,注明货物共计件数和共计重量。
如运单篇幅不足,不能将车辆的记载事项一一记入第27~30栏内时,其余事项应记入补充清单。在运单第1~5张和每份运行报单上,应添附一份上述补充清单。在第27~30栏最后一行,记载:“续见补充清单”。
发货人还可以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以及“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添附补充清单。
发货人均应在补充清单上签名,并在运单“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栏内注明添附补充清单的份数。
9.如根据发送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补充运行报单应由发站填写,则发货人应按发站要求,向发站提出必要份数的补充清单,以便添附在补充运行报单上。
添附的补充清单应按规定的文字填写。
10.发货人在运单“对铁路无约束力的记载”栏内,可以填写有关这批货物的记载。这项记载只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并不附加任何义务和责任,例如:
“属于____合同项下”;
“按照第____号发货单(第____号运输单或第____号定货单)”;
“继续发往____”。
11.运输合同可以使用电子运单办理。电子运单即履行作为运输合同的纸质运单功能的整套电子数据。电子运单输入办法由铁路和发货人商定。运送快运货物时,在电子运单纸质副本右上注明“快运”字样,以代替红条。
12.运输合同可以使用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代理,运单样式及其填写的指导手册载于附件第22号(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13.铁路不得修改或补充发货人在指定由其填写的运单各栏中的记载事项,但下列情况除外:根据适用于该种国际运送的过境运价规程规定,在“货物名称”栏内注明货物在产品分类表中的类项号或项目号,以及执行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变更运送合同或发生货物运送或交付阻碍时的申请或指示,在运单中填写修改事项。需要划销原记载事项时,应保证在划销后仍能辨认。
14.运单填写不全或没有发货人签字的运单应退回发货人按要求填补。填写的不正确或不清楚,在运单记载事项中出现前后不符,有修改(划消、粘贴等)擦改或涂抹的运单,应由车站退还发货人,要求其重新填写,但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5项准许在运单中所作的修改除外。
15.往铁路为非国际货协参加方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按照国际货协附件12、6号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