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代理之私募备案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方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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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过程中,股东出资方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登记指引第 1 号 —— 基本经营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具有明确的价值和流动性,便于监管和保障投资者利益。
例如,曾经有一家申请机构,股东计划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在了解相关规定后,意识到这种出资方式不符合要求,及时调整为货币出资,才使得登记备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若坚持以知识产权出资,不仅会导致备案申请不被通过,还可能延误业务开展时机。所以,各申请机构在筹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时,务必明确股东出资方式要求,采用货币出资,确保符合私募备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