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瑞士、摩尔多瓦
欧盟各国地理位置及其首都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首都:巴黎
德国:位于中欧,首都:柏林
意大利:位于欧洲南部,首都:罗马
荷兰:位于欧洲西北部,首都:阿姆斯特丹
比利时:位于西欧,首都:布鲁塞尔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首都:卢森堡市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首都:哥本哈根
爱尔兰:位于欧洲西部的爱尔兰岛中南部,首都:都柏林
希腊:位于欧洲巴尔干半岛蕞南端,首都:雅典
葡萄牙:位于欧洲伊比利亚半岛的西南部,首都:里斯本
西班牙:位于欧洲西南部的伊比利亚半岛,地处欧洲与非洲的交界处,首都:马德里
奥地利:是中欧南部的内陆国,首都:维也纳
瑞典: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首都:斯德哥尔摩
芬兰:位于欧洲北部,首都:赫尔辛基
马耳他:位于地中海的岛.国,首都:瓦莱塔
塞浦路斯:位于地中海东北部,为地中海第三大岛,首都:尼科西亚
波兰:位于欧洲中部,首都:华沙
匈牙利:中欧内陆国,首都:布达佩斯
捷克:位于欧洲中部,首都:布拉格
斯洛文尼亚:位于欧洲中南部,首都:卢布尔雅那
爱沙尼亚:位于波罗的海东岸,首都:塔林
拉脱维亚:位于波罗的海东岸,首都:里加
立陶宛:位于波罗的海东岸,首都:维尔纽斯
罗马尼亚:位于东南欧巴尔干半岛北部,首都:布加勒斯特
保加利亚:位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半岛东南部,首都:索菲亚
克罗地亚:位于欧洲中南部,首都:萨格勒布
一、大型货物运输包括超限运输和超重运输
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外形尺寸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界标准的车辆;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装载总重量大于设计装载的车辆。
其中,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子、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闸门启闭装置,以及主变压器、厂用变频、联络变频、电抗器和高压电器等,都属于超限或超重设备。
二、大型货物运输的基础要求:
1、除一般规定外,办理托运手续时,发货人必须提交货物的说明书,以及装卸、加固等具体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发货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准运证。对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承运人应进行审查,掌握货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车辆,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和能力时,再办理承运手续。
2、承运人应根据大件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与托运人一起,对作业现场和操作路线进行勘察,了解沿途的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后方可起运。
3、制订货物装卸、加固的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以确保合理装载、加固牢固、装卸安全。由承运人负责装卸的,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按照货物的特性,按照装卸操作规程进行。发货人负责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装卸地点,并进行安装、监卸。
4、属于超限运输的大件货物,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大件货物到市区运输,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发给准运证,方可运输。
5、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货物的较长、较宽、较高位置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行驶时悬挂标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安装标志灯,以提醒来往车辆。专用货物,要有专用车辆引导,及时排除障碍。
6、大型货物运输的运费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公路改建、桥涵加固、清障、护送和装卸大型特重物品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专业承接大型设备货、超限货国际物流运输、一带一路沿线国际均可到达
国际货运代理知识分享:
敞车装运货物的移交
对用未苫盖篷布或苫盖篷布无封印的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应在提出移交时立即由交付路和接收路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并认真检查货物容器状态或无容器运送的货物状态。
用未苫盖篷布或苫盖篷布无封印的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在国境站交接时,如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腐坏或毁损,是在移交给接收路之前,应由交付路负责。
如果在交接敞车类货车装运的货物时,有理由认为货物部分灭失或毁损,则交付路按照接收路的要求,在接收路参加下检查货物的状态、件数或重量。必要时,根据国际货协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商务记录,并由双方铁路工作人员签字。
1.交接汽车、拖拉机及其他自轮运行的机器时,交付路和接收路的工作人员应共同检查封印的有无和状态。如在检查中查出无封印或有下列任何一个缺点,则交付路应施加自路封印并在运单中作记载或就此编制普通记录。
(1)封印绳有接头;
(2)铁丝上的裂痕;
(3)封印上缺少一个或两个铁丝头;
(4)铁丝结扣未夹入封印中或封印在铁丝上活动;
(5)封印印记不清或不全;
(6)封印的完整状态有被破坏的痕迹。
2.敞车类货车换装运送的货物:
按货物件数不检查重量移交:
(1)成件货物,例如:农业机器、机床、工业设备、汽车、变压器、电动机、钢梁、大型压延金属;
(2)包装的货物,每个货件上均注有货物重量;
(3)标有相同标准重量的货物;
(4)包装的或成件货物,如一份运单的总件数不超过100件。
按货物重量不检查件数移交:
(1)小型无包装的制品;
(2)成件货物,如按运单总件数超过100件,因为发货人违反国际货协的要求在运单“件数”栏内代替“堆装”注明了件数超过100件。
在必要时,接收路应在交付路参加下编制商务记录。
七、货物移交的特别规定
在办理货物移交和换装之前,交付路和接收路的工作人员在交付路提交的车辆中,共同检查货物的状态、件数和重量。车辆自重也由双方铁路工作人员共同检查。
不经换装难以检查货物件数或包装状态,应在换装时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在交接单“备考”栏内注明:“件数或包装状态在货物换装时检查”。此项记载应由交付路和接收路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国境站日期戳证明。
发货人或铁路在运单中记载的货物重量,如经邻路间商定,亦可在换装后检查,对此应在交接单中注明。
1.在交接单中对下列情况应予记载:
(1)只按件数接收的包装的和成件的货物,记载:“货物重量未检查”;
(2)只按重量接收的货物,记载:“货物件数未检查”;
(3)只按重量接收的成件货物,其总件数超过100件,记载:“堆装”。
装载车窗未关,或即使一个车窗的插闩未关的车辆中的货物交接时,交付路应根据接收路的要求开启车辆,并在接收路参加下检查货物状态、件数或重量,但规章容许车窗敞开运送的货物除外;在必要时,编制商务记录。
2.按共同检查货物状态、件数或重量的方法移交货物时,均应在交接单“备考”栏内就该批货物记载:
“检查货物[插图]”
检查货物状态、件数或重量时,由办理货物交接的国境站提供人力和器材并负担费用。
3.交付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交接时需要更换封印的封印更换后,在交接单中应
将旧封印事项划消,记入新封印事项。
4.国境站检查货物重量时应尽可能采用与发站确定重量相同的方法。有关路相互间亦可商定国境站检查货物重量的其他方法。
如检查货物重量时发现货物短少或多出在自然减量标准内,应在运单“铁路记载”栏内记载“(9)在××站复查重量时发现[插图]××kg。”由车站工作人员(交接员)签字,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
包装时已经确定重量,并在每件货物上标有重量的货物,包装完整时不检查货物重量。
5.由于某种原因发生货物补送,如原批货物尚未移交给邻国铁路,则交付路出口国境站,应将凭补送运行报单运到的货物予以截留,然后同原批货物一起移交。
6.交接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时,还应遵守下列办法:
(1)交付路应在交付12h以前,将移交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事项,用电报预先通知接收路的国境站(如交付路同接收路之间未商定其他办法)。通知中应注明危险货物名称、数量、车种和到站;
(2)在不换装运送中和无海关及其他部门要求时,装有危险货物状态完好的车辆,无论在交付路或接收路国境站,均不应开启;
(3)如发现车辆或封印不良,以及有货物从车辆散落、渗漏痕迹等现象,则应开启车辆,并根据运单中的数据由交付路和接收路共同检查车内货物;
(4)国境站因本项第2款所载原因将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开启后,发现货物不完整或包装不良,应编制商务记录;
(5)发现包装不良时,应在国境站按照该项货物的包装条件对包装加以修整或将货物换入新容器中。更换包装或修理容器的有关费用,记入运单相应栏内“杂费”处编码57项下,并应附上普通记录或证明铁路已支付费用的其他单据。
属于发货人的运送用具算作该批货物的一部分,在交接清单以及平衡表内不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