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名称: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亿
3、注册地址:中国
4、业务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
5、有无异常:无
6、是否经营:是
7、是否白名单:是
8、有无诉讼:无
9、转让情况:法人股百分百持股,法人股变更+法人变更
10、转让价格:400万+居间费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发行债券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
第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量和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融资担保业务权重
第六条 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
第八条 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
第十条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
第三章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