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只能在国内进行非经营性质的活动,一般作为外国企业在国内的联络点、进行市场调研
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不能签订合同,无法收款,款项只能是有国外的总公司打款。注册地址必须是实地注册。
外资代表处设立所需材料:1、外方公司(或组织)住所证明和续存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方公司(或组织) 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同外国(地区)企业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外方公司(或组织) 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方公司(或组织) 对首席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
6、首席代表的简历;
7、驻上海的场地租赁合同
原件,房屋产权登记证,房屋登记信息簿;
8、首席代表的签字留底;
9、首席代表的四张一寸免冠照片
;
10、外语原件均附上翻译件(注:翻译件要翻译机构盖章);
11、翻译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5属于公证认证
,公证文件由当地律师或公证机关出具,认证文件即拿着公证文件去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做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