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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5-10-06 17:58  点击:1次

核心区别:一个管“生产”,一个管“播出”

您可以将其比喻为:

下面是详细的对比表格:

对比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核心功能与定位节目制作与发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代理发行等经营活动。节目传播与集成:从事通过信息网络(含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监管环节内容生产端内容传播与服务平台端
适用机构节目制作公司、影视公司、文化传媒机构等内容制造商网络视频平台(如优酷、爱奇艺、B站)、IPTV互联网电视(OTT)内容服务平台渠道商/平台方
发证机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总局负责审批,申请门槛极高)。
申请难度相对较低。满足公司性质、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即可申请。极高。被称为“最难办理的牌照之一”,对主体资质、资金、技术能力、内容管控能力要求极为严苛。
关键申请条件1. 内资企业。
2. 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 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资金。
1. 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严格限制外资和民营资本)。
2. 注册资本需达到1000万以上。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
业务范围示例制作专题片、纪录片、综艺节目、动画片、电视剧等。在自办网站或APP上提供视听节目的点播、转播、直播、集成等服务。

联动关系与常见场景

  1. 一个节目从诞生到与观众见面,通常需要这两个证的参与

  2. 机构可能同时持有两证

  3. 对于大多数中小型制作公司而言

总结:
简单来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内容生产者”的身份证,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内容传播者”的身份证。前者关乎内容能否被合法生产出来,后者关乎内容能否被合法地送到观众面前。对于计划进入视听行业的企业,首先必须明确自身在产业链中的定位,从而判断需要申请哪一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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