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专利上诉阶段允许修改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26-03-17 01:58  点击:1次

在专利申请的漫长旅程中,当审查员亮出"红灯"时,申请人往往面临是否放弃或继续抗争的艰难抉择。近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则判决为行业提供了新思路:即使在上诉阶段,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仍有可能获得批准。

大金工业株式会社(Daikin Industries Ltd.)与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助理控制器之间的案件,为这一法律争议画上了句号。大金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壳板式换热器的印度专利,该申请主张2020年日本申请的优先权。2022年11月,印度专利局发出首次审查报告,指出该发明缺乏创造性。随后,专利局又引用新的现有技术文件,质疑该发明的新颖性,并于2024年4月10日最终拒绝了申请。

面对这一结果,大金公司没有选择放弃,而是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并请求允许修改权利要求1。这一请求引发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在上诉阶段进行修改?大金公司的修改方案是否符合印度《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

大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拟修改的权利要求包含了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限制条件,并未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专利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大金公司指出,印度专利局引用的同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已被考虑过,并最终获得了授权。

印度专利局则回应称,法律并未禁止在上诉阶段修改权利要求,但此类修改必须满足《专利法》第59条的要求。该条款规定,修改只能通过免责声明、更正或解释的方式进行,不能引入原始说明书中未披露的新内容。

德里高等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只要符合第59条的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即使在上诉阶段也是被允许的。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在审理专利驳回上诉时,行使的权力与专利局审查员在《专利法》第15条下的权力相似。法院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强调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超出原始申请的范围,就可在上诉程序中予以允许。

经过仔细审查,法院认为大金公司的修改方案仅纳入了说明书中已披露的限制条件,并未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符合第59条的要求。因此,法院批准了该修改请求,撤销了印度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专利局重新审查。

印度作为全球重要的新兴市场,其专利制度近年来不断完善。对于跨国企业而言,了解并善用当地专利法律程序,特别是在审查和上诉阶段的权利,对保护核心技术至关重要。换热器行业作为工业基础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创新密集,专利布局尤为关键。

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专利竞争具有重要启示。首先,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应局限于审查阶段,上诉阶段仍有机会通过合法修改争取授权。其次,修改必须严格遵循"不扩大原范围"的原则,确保有原始说明书的支持。最后,跨国企业应建立全球专利协同策略,充分利用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性和互补性,最大化技术保护效果。

对于中国换热器企业而言,随着"走出去"步伐加快,专利布局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此次印度判例提醒我们,专利维权和申请过程中,灵活运用法律程序、准确把握修改时机,往往能在关键时刻扭转局面。在全球化背景下,专利不仅是技术保护盾,更是市场开拓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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