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AI生成内容版权认定新规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25 06:10  点击:1次

本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关于人工智能系统“达博斯(DABUS)”的著作权注册上诉。该案件源于斯蒂芬·泰勒博士于2018年申请将DABUS列为“乐园最新入口”视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美国版权局以“作者必须是人类”为由拒绝注册。尽管泰勒博士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确认AI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这一立场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全球一致性。此前,泰勒博士曾尝试在韩国等国的专利局将DABUS列为发明者,但韩国特许厅于2022年明确裁定,非自然人的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其专利申请无效。韩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者定义为“创作作品的人”,《专利法》也将发明人限定为“发明者或其继承人”,这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AI无法独立享有著作权或专利权。

那么,利用AI生成的成果是否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答案并非**。韩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必须是“人类思想或感情的表达”。若仅由AI机械生成,通常不被视为作品。然而,若人类将AI作为工具,并在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创作性贡献”,则成果可被认定为作品并注册版权。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活用著作物著作权注册指南》明确了三种可认定创作性的情形:一是用户输入自有作品作为提示词,且生成结果体现了原作品的创作性;二是用户对AI生成结果进行了具有创作性的修改、增减或补充;三是用户对AI生成的多个结果进行了具有独特性的选择、排列或构成。

美国版权局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去年1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名为《美国奶酪连衣裙》的AI生成美术作品注册。该作品最初被拒,但申请人提交了包含提示词输入及图像修复(Inpainting)操作的完整视频记录,证明了自身在创作过程中的控制力与创造性,最终获得认可。这表明,如同摄影或计算机绘图一样,只要人类在创作中占据主体地位,AI生成的内容依然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当前,判定人类创作性贡献的具体标准尚在完善中。随着AI生成内容的多样化,未来针对AI作品的版权认定规则将更加具体化。核心在于证明人类在生成过程中具备“控制可能性”与“预测可能性”,即不仅仅是输入简单指令,而是通过调整提示词、修改结果、重组结构等方式深度参与创作。

对于中国AI内容产业而言,这一国际判例与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布局AIGC业务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创作流程记录机制,确保人类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及后期加工等环节留下可追溯的创造性劳动证据。这不仅是应对版权纠纷的关键,更是构建合规、可持续的AI内容生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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