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厅要求,我市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应于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市、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即《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机构办理换发手续。期间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并行,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
本溪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24 00:00 点击:13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