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复杂,且涉及多个关键环节和法规要求,以下是为企业梳理的必备操作指引:
前期准备
了解法规要求:企业需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等要求。
满足生产条件:确保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建立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拥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完成产品注册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先取得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提交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生产管理和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及职称一览表等材料。
提交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并通过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与核查
形式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作出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作出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领证与后续管理
领取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于 10 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 5 年。
许可证管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以及生产范围核减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有效期延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90 个工作日至 30 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会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