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机构与人员要求
管理机构设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以及使用 Ⅰ 类、Ⅱ 类、Ⅲ 类放射源和使用 Ⅰ 类、Ⅱ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不少于 5 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gaoji职称的不少于 1 名。生产半衰期大于 60 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30 名,其中具有gaoji职称的不少于 6 名。
人员培训考核: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场所与设施要求
场所设施合规: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包装运输工具: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 5 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仅适用于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防护监测仪器: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或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或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制度与应急要求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或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或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或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完善应急措施: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或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废物处理要求: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如您在相关资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河北奇源竭诚为您服务!
如您在相关资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我们,河北奇源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