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因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略有差异,一般来说,其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场地证明。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网上申请:登录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与决定: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