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欧洲议会投票否决了一项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修订案,该修订案拟将大豆油纳入高间接土地利用变化(ILUC)风险生物燃料原料范畴,并计划在2030年前逐步淘汰其在欧盟生物燃料中的使用。这一决定获得欧洲生物柴油产业及多个农业联盟的欢迎,被视为对基于科学证据的政策制定的重要支持。
根据现行《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II》(RED II),高ILUC风险原料的判定标准为:自2008年以来,用于生产该原料的土地扩张中,涉及高碳储量土地的比例超过10%,且年均扩张率高于1%。目前仅有棕榈油符合该标准,被认定为高风险原料。而新提案提出以2014年数据替代2008年数据,并调整计算方法,导致大豆油在模拟测算中也超出阈值。

美国农业部全球农业信息网络(GAIN)于4月发布的报告指出,若采用2014年数据,大豆油和棕榈油均将被划入高ILUC风险类别。这一调整若实施,将直接影响欧盟生物柴油产业的原料结构,尤其对依赖进口大豆油的欧洲炼油企业构成重大冲击。欧洲议会最终以多数票否决该修正案,使现有规则保持不变。
欧洲生物柴油协会(European Biodiesel Board)联合多个欧盟农业组织发表声明称,此次投票传递出明确信号:政策应建立在科学、透明和一致的基础上,避免在能源转型、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目标之间制造冲突。该决议有助于维护欧洲本土大豆价值链的竞争力,保护农民与加工商利益,并支持欧盟推动本土蛋白质生产与战略自主的目标。

从产业链角度看,欧盟约有30%的生物柴油原料来自植物油,其中大豆油占比约15%-20%。若大豆油被排除在生物燃料原料之外,将迫使企业转向其他替代品,如菜籽油、废弃食用油或非粮作物,但这些原料在供应量、成本和可持续性方面存在局限。例如,废弃食用油回收体系已接近产能上限,而菜籽油种植受耕地资源制约,难以大规模扩展。
对中国相关行业而言,此事件提示在出口生物燃料原料或设备时需关注欧盟政策动态。中国并非主要大豆油出口国至欧盟,但部分出口至东南亚的豆粕、豆油可能通过转口进入欧洲市场,需注意贸易路径合规性。若未来欧盟扩大对高碳强度原料的限制,中国企业参与欧洲生物燃料项目时,应优先提供经认证的低碳足迹原料,如来自中国东北或内蒙古的非转基因大豆油,其碳足迹数据优于南美产区。
在技术层面,当前欧盟对生物燃料的碳强度要求日益严格,例如《可再生能源指令III》(RED III)草案中提出,到2030年生物燃料碳强度需比化石燃料降低至少70%。即便大豆油未被列为高风险,其实际应用仍需满足严格的生命周期评估(LCA)标准。这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完整的种植、运输、加工环节碳排放数据,以及第三方验证报告。

对于中国采购商或工程承包商而言,若参与欧洲生物燃料厂建设或设备供应,应重点关注原料兼容性与系统适应性。例如,部分欧洲生物柴油生产线设计为处理棕榈油或菜籽油,若改用大豆油,需评估油脂酸值、甘三酯组成、杂质含量等参数对催化反应效率的影响。设备密封材料、管道材质需具备抗氧化能力,以应对大豆油较高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带来的长期运行风险。
从长远看,欧盟正推动“再生农业”生物燃料原料体系,美国农业部已于6月25日发布最终规则,明确再生农业实践作物可用于生物燃料供应链。这意味着未来具有土壤固碳能力的作物(如轮作小麦、覆盖作物)可能获得政策倾斜。中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可探索与具备再生农业认证的农场合作,开发低碳原料出口渠道。
此次否决虽暂时缓解了大豆油在欧盟生物燃料领域的压力,但并未终结关于原料可持续性的争议。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与绿色关税体系推进,未来对进口生物燃料原料的环境足迹审查将更加严格。中国相关企业应在原料溯源、碳核算、认证体系上提前布局,确保产品具备进入欧洲市场的合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