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6-09-10 09:41  点击:1次
南宁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破产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债权人如何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系统解读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破产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该制度旨在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一,时间条件,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限内。一年内可撤销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六个月内可撤销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客观条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债务人的行为导致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或债务负担的增加,从而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破产撤销权更注重被撤销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非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第三,行使主体,由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管理人。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审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撤销权诉讼。

三、债权人如何监督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管理人怠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维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请求更换怠于履职的管理人。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并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财产追回期限方面,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的,仍有权请求法院追回相关财产,并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方面,民法上的撤销权更强调主体的主观过错,一般有惩罚意味,而破产撤销权更注重被撤销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即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五、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

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时,依法审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代理债权人时,监督管理人履职,对怠于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依法维权。代理撤销权纠纷的起诉、应诉与上诉。

若您对管理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存在疑问,欢迎联系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专业律师将为您监督履职、依法维权。

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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