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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11-19 14:00:11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继续取得历史性成就,“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生态环境9项约束性指标均圆满超额完成,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为“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探索积累了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主要体现为“六个必须”:必须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尤其是习生态文想为指引,切实用习生态文想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就是努力方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路径。必须坚持推动形成大环保工作格局,推动落实“政同责”“一岗双责”。 必须坚持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必须强化作风和能力建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落实的工作,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雾炮车识别,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两个紧盯”,强化重点地区废物、废水处理处置监管服务,全力支持湖北武汉等地抗击疫情。实施环评审批和监督“两个正面清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加快恢复。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印发《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